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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08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2013-11-26 09:56
    第五章 对进出平潭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经“一线”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进行监管。

  海关可以对所有经“二线”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实施检查,经“二线”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未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三十条台湾地区机动车进出境,应当办理海关手续,具体监管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通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经“一线”从境外进入平潭的货物和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平潭的货物和从平潭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平潭内企业之司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平潭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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