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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疗救助费每年将增1100万 非厦门户籍也可享受

2016-05-27 08:41 厦门日报

  黄劲超 图

  今后,因大病而使家庭陷入贫困的非厦门市户籍人员,住院救助最高可达10万元。同时,将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新修订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新《救助办法》),加大因病致贫、返贫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后,厦门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将增加约1100万元。

  对象|非厦门户籍也可受救助

  新《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调整,新增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或等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成员。

  这一类救助对象,除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同时,新《救助办法》将救助对象由以前的两类调整为四类:特困人员从低保中分离,划为第一类;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划为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成员划为第三类;新增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划为第四类。第一、第二、第三类救助对象均为本市户籍人员。

[责任编辑: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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