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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6-06 12:56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台办,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台工部、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我省独特优势,先行先试,为在闽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省台办、发改委牵头研究《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经商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法院,省经信委、卫计委、旅发委、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医保办,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工商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民航福建监管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民航厦门监管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我省独特优势,先行先试,为在闽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省台办、发改委经商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法院,省经信委、卫计委、旅发委、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医保办,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工商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民航福建监管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民航厦门监管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出台若干措施如下。

  一、扩大闽台经贸合作

  1、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在闽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2、新设立的在闽台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到资的给予奖励。

  3、符合条件的在闽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台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1000万元。在闽台资企业可申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在闽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我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6、对我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推动新设一批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7、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县建设。示范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设完善农民技术培训及市场服务平台,扩大闽台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推进闽台电商合作。

  8、在闽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闽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闽台资农机企业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列入省级累加补贴品目的设备,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9、在闽台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闽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0、台资企业可参与我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燃气供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11、在我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12、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我省鼓励类项目时,按大陆企业同等待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14、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国有企业协作发展,拓展海内外市场,共同开展国际市场并购重组。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省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

  15、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闽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

  16、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

  17、开发试行“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前置系统”,面向全省金融机构开放台企台胞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18、注册地在我省或主要经营资产在我省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可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在闽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19、我省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与在闽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20、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闽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银行、人身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持股51%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21、支持在闽台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22、对符合条件的、为在闽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在闽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0‰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在闽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台资融资租赁公司予以风险补偿。

  23、推动闽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24、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闽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推动闽台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25、加快台湾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办理,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低风险特殊物品,实行快速审批。

  26、积极协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我省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为台湾地区商品出口欧亚大陆市场提供过境通关便利。

  27、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并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一般成套设备及单机(不包含技术复杂、大型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对经备案的产品在相关区域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以企业自检为主。

  二、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

  28、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29、进一步完善我省已实施的2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启动实施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对接服务工作。

  30、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可独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开设诊所、门诊部等。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闽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并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闽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31、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闽执业。

  32、在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汽车维修工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对台湾同胞简化流程,直接采认技能水平,只进行理论考试(可采取在线考试方式),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在闽工作的台湾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

  33、推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适用的129项营业范围政策推广至全省实施。

  34、在闽台湾同胞参加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35、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实习就业创业。对我省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在闽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财政分级补助承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基地、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给予奖励。

  36、在闽台资企业、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闽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申报“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

  37、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闽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我省实施转化的,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政策。

  38、鼓励我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招收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分级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39、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我省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受聘的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我省相应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台湾教师、医师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分级给予补助。

  40、鼓励台湾医师到我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费用由财政分级承担。

  41、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4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我省相关事业单位岗位。探索通过特聘方式,招聘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到我省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

  43、在我省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闽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

  44、对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直接考核入编,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对引进到我省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5、在闽台湾人才可享受福建人才同等待遇。支持在闽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

  46、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聘来闽工作的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并在1年过渡期内提供培训、项目岗位对接、生活补助等。

  47、深化与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对接。支持闽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来闽新设立机构给予30-60万元资金支持。

  48、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我省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鼓励有经验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其中100万元以下、为期一年以上的“陪护式”村庄规划设计指导服务项目,各地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优选台湾建筑师团队。

  49、鼓励我省银行业机构为在闽台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优化台企台胞金融服务,提供开卡开户便利,方便在闽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在台企台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设立业务办理绿色窗口。

  三、深化闽台文化交流

  50、继续面向台湾同胞开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支持闽台文化企业共同在“福建文化海外驿站”项目中开展文化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联合拓展海外市场。

  51、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化办理相关手续。在我省台湾同胞聚集区域设立“台湾书店”,便利台湾同胞阅读两岸书籍。

  52、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闽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闽举办的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继续扩大“海峡论坛”“海峡青年节”等品牌活动的影响力,对台湾地区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53、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闽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

  54、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我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55、鼓励台湾机构与我省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在闽台合作影视剧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放宽限制。鼓励播映两岸合拍的影视剧,支持闽台合作拍摄影视剧。在闽设立“台湾影厅”,推动我省影视机构引进台湾电影。

  56、鼓励支持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

  57、推动闽台加强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闽都文化、民俗信仰、宗祠族谱、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我省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

  四、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

  58、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并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闽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动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拓展全省人力资源机构在线招聘业务,在中国海峡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福建建设人才网开通台湾同胞注册窗口,逐步实现各类在线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59、台湾同胞子女在闽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学。鼓励和支持在闽高校招收台湾学生,每年增加招生数量。在闽就读的台湾学生与福建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扩大专项奖学金规模,资助台湾学生到在闽高校就读。

  6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我省各市、县(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设置申请条件面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在闽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61、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闽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62、在闽台湾同胞与福建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闽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福建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闽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63、台湾同胞在闽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前往银行业机构办理。

  64、在闽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我省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荣誉称号。鼓励台胞参与我省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协助在闽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

  6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在闽台湾科技人员可担任社团理事及以上职务。鼓励在闽台湾青年加入我省各类青年社团、协会,在福建省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台湾创业青年联谊沙龙。

  66、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闽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继续支持两岸婚姻健康发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我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和执行村(社区)主任等。

  抄送: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法院,省经信委、卫计委、旅发委、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医保办,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工商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民航福建监管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民航厦门监管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

[责任编辑:王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