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5〕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确保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落实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措施,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和“直通车”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经营、投资、改革等重大事项。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龙头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其中三明、南平、龙岩市可扩大到省级成长型企业;趸售县调整用电谷时段的企业延长用电谷时段3小时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上述年度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龙头企业用户倾斜,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开放至用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对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二、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轻税负等支持企业技改优惠政策,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实行新增综合效益事后奖励政策,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14~2016年期间完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地方的综合贡献分档分级给予奖励。省财政年度安排6亿元资金,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工”,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各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好省政府支持大数据、新能源汽车、海洋经济等政策措施。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形式,优先支持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尽快组建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子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和显示面板等产业。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组建规模不少于3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专项投资于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