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9-01-31 11:08 闽台在线

福建省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闽劳社文〔2008〕16号  (2008年1月31日)

  为了进一步扩大海峡两岸职业培训交流,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福建省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精神,本着鼓励台湾居民来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台湾居民来闽创业的宗旨,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象范围

  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或台胞证),年满十六周岁,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闽就业或组团来闽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台湾居民在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必须符合我省公布对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等级以及申报条件[首批26个对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等级和申报条件,可登陆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址WWWfjostaorgcn查询或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台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591—87527925],我厅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公布调整和扩大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等级范围。

  二、组织管理

  (一)鉴定时间和鉴定地点

  台湾居民已在闽就业(下称在闽台胞)的,向所在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就地进行鉴定。

  台湾居民组团来闽(下称来闽台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开设专场考试。非统考职业(工种),按照台湾方面组团时间要求进行安排,提前10个工作日备案。全国统考职业(工种),除按照全国统考时间进行外,在3、7、9月各增加一次,原则上在第三周周六、周日进行。

  (二)申报材料和资格审查

  1、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网站下载,A4幅面打印并填写)。

  ②台湾居民身份证或台胞证复印件1份。

  ③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④从事本职业经历证明。

  ⑤相应的台湾技术士证书复印件1份。

  ⑥黑白免冠二寸近照4张。

  2、资格审查。

  ①在闽台胞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报名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②来闽台胞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资格审查。

  ③组织台湾居民来闽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经办机构,须经省劳动保障厅确定。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厅委托,可承担对考生的资格审查。

  (三)考务管理。涉及对台湾居民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务工作程序开展鉴定。鉴定机构要选派优秀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员和巡视员,加强考试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保证考试质量。

  (四)证书管理。涉及台湾居民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10个工作日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考的职业(工种)一个月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劳动保障部备案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按本《办法》规定在我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直接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发中英文版职业资格证书。

  三、收费管理

  台湾居民在我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享受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具体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费〔2007〕63号文件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服务保障

  (一)尊重台湾考生文化俗惯。对台湾居民专场鉴定考试,按照台湾居民的习惯,使用繁体字试卷。公布鉴定考试相应职业(工种)配套教材、复习指导丛书和复习大纲名録、出版单位以及选购地点。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上设立专门对台鉴定业务网页提供查询。加强国家职业标准与台湾地区职类标准技术对接研究工作,使台湾考生更容易理解鉴定考试试题内容。爲台湾考生考前辅导提供方便。

  (二)开展创业培训咨询。要将组织台湾居民职业技能鉴定与引进台资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创业培训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积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宣讲创业扶持政策,推介创业项目,促进台湾居民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大陆创业。

  (三)跟踪服务。建立台湾居民到大陆考试鉴定技能人才信息库。建立回访和跟踪服务制度。

  (四)检查督导。建立对台湾居民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定期情况报送制度。省厅设立情况反馈和举报电话:0591—87534777,接受劳动保障部等有关单位的检查指导。

[责任编辑: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