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出台《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9-01-31 11:0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我省独特优势,突出先行先试、突出人才交流、突出民间往来,为在闽台湾同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和更为便利的条件,省文化厅日前制定了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17条措施。这17条措施是对我省66条实施意见中涉及文化部门有关条款内容的细化和落实举措,内容涉及文艺创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人才等方面。
  一、文艺创作演出方面(3条)。一是允许和鼓励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参与福建艺术节等艺术活动,对入选福建艺术节展演交流的剧目,给予福建省参演院团同类剧目相同的演出补助。二是吸引和支持台湾艺术家参与福建艺术创作的主创团队。允许和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人士参与福建戏剧会演征文活动等赛事活动,在评奖上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在省属院团剧场作交流演出,可给予剧场场租的适当减免。鼓励台湾艺术家在省属文化单位举办艺术创作展览展示。
  二、公共文化服务方面(4条)。一是为致力于公益文化服务的在闽台胞志愿者、义工提供免费培训,并对相关服务做好保障工作。二是在福建自贸区内设立福建省图书馆分馆;在台胞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图书流通点或提供汽车图书馆服务;对于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内已建立的图书馆,将根据实际需求配送实物或电子图书资源,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三是免费向台湾的图书馆赠送《福建艺术》等刊物,开展闽台图书馆间业务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四是鼓励台胞在福建申办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对设立后向社会公益开放、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视开放绩效纳入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3条)。去年,我厅在台湾同胞参评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方面已经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尝试,探索了一些做法。为深化闽台开展这方面工作,提出3条举措:一是台胞在福建省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质和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业资质。二是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可参评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被评定为传承人之后享受我省代表性传承人同等待遇。三是鼓励和支持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参加非遗项目相关技艺培训和展演展示活动,享有福建省代表性传承人同等待遇;支持台湾地区传承人到我省开展展演展示活动。
  四、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方面(4条)。这方面我们作了大量工作,亮点突出,如海峡两岸文博会已连续成功举办十届,福建文创市集闽台文创专场成功举办等。为推动闽台文化产业深度交流合作,有4条举措:一是支持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建设运营福建文化产业园、创新创业园。支持台湾地区文创产品在我省进行展览、展示、交易。二是支持台湾地区创意设计团队参与特色文化文物示范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文旅创客景区、街区。三是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设立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福州、厦门、平潭三地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允许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在我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四是提高海峡两岸文博会台湾地区参展企业、展位数量和质量,对参展企业采取“个案处理”的措施给予便利。
  五、文化人才方面(3条)。一是对省属文艺院团的演艺岗位、文化事业单位的文创设计岗位等紧缺人才,可聘用台籍高素质人才,采取合同聘用柔性引进,并特设岗位,视业绩实行协议工资。二是在闽创业就业的台籍文化文艺专业人员,享有福建省同类人员待遇,可按规定参加艺术系列的职称评审,通过者可获得相应层次职称任职资格。在闽创业就业并获得高级职称的台籍文化文艺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进入文化文艺专家评委库,参加相关文化文艺项目论证评审工作。三是引进台湾高校专家、优秀教师来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任教或举办讲座、论坛。
  为贯彻落实17条措施,福建省文化厅已明确省闽台文化交流中心为对接工作窗口(联系电话:0591-87118149),对外统一对接相关事项,对内按照职责分类办理,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取得成效,更好惠及台湾同胞。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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