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

2019-01-31 11:08 闽台在线

  (一)放宽台资企业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其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企业名称,支持企业扩大名称影响力。

  (二)放宽台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爲字号,方便台资企业跨区域统一经营。

  (三)放宽台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公民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合资、合作企业,拓宽台商来闽合资、合作空间。

  (四)免去企业住所与生産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续。台资企业住所与生産经营场所在同一辖区的,允许企业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放宽台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条件。支持台资企业以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六)允许台资企业委托出资。台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可视爲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七)放宽台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允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台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责任编辑: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