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2021-04-19 16:11 闽台在线

   为贯彻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机制,促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切实防范风险,加强自主创新,全面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努力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和新途径。

  (二)主要目标。经 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与泉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分层有序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建成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形式多样、功能完备的金融产品创新体系;着力拓宽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渠道,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着力支持薄弱领域发展,促进泉州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 建立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推动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泉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总部。引导在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各类保险公司在泉州设立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协调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完善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引导在泉金融机构扩大网点覆盖面,向县、乡(镇)、村延伸分支机构 和网点,提升网点功能和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泉州经济发展情况,优化网点布局,推动金融服务均等化。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推动泉州银行、泉州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壮大资本实力。

  (二) 加大对小微企业及民生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信贷管理机制。鼓励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实施客户认定、信贷评审及会计核算,推动金融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和集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开辟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鼓 励在泉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审批流程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改革试点,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审贷机制和服务平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引金融机构加强与科技型小微企业合作,建立专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通道。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和科技保险业务,制定出台科技保险补贴管理 办法。支持建立科技担保公司。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开展以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信用为依托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综合融资和联保联贷业务,探索 “行业协会+企业”等信用增进措施。推广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和供应链融资等。发展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探索现金管理产品、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支持期货交易所在泉州指定符合条件的仓库为期货交割库。增 强民生金融服务。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协力支持扶贫开发的各项机制。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促进银行卡普及。推进金融集成电路卡(IC)应用试点,支持金融集成 电路卡(IC)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三)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保持县(市)法人地位长期总体稳定,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内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泉州分行在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并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在扩大业务范围、增强涉农金融服务功能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泉州县域发起设立 村镇银行。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实现农村金融便民支付点村村全覆盖;支持泉州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范围,增强农村支付服务便民店综合服务能力,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稳步开展转账、缴费等业务。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现代化龙头企业、农林牧渔 业、农业科技和经营性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发展海域使用权、集体林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在市场准入、弹性存贷比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监管,促进扩大涉农信贷投入。扩大农业保险、涉农保险及农村人身保险的覆盖面。创新发展森林综合保险、茶 叶种植保险、海产养殖保险、渔船渔工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加大对“三农”保险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四) 加强泉台港澳侨金融合作。积极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进驻泉州。允许在泉注册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台资企 业投资入股泉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促进泉台贸易投资和汇兑便利化。支持泉台合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建立泉台金融合作交流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台湾金融人才来泉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融资。争取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采取先行先试措施,适当放宽港澳金融机构来泉准入条件。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来泉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泉州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赴香港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泉州企业或 境外关联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泉港澳金融机构加强人员交流和业务合作。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侨资金融企业在泉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侨商参股泉州金融机构。支持侨商发起设立以泉州为主要投资区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五)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推动民间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金以股权、债券投资形式有序进入实体经济。开展石化、鞋业、纺织服装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政府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 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发挥再担保公司的增信和共担风险作用,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形式,提高担保能力。按照“疏堵结合、疏导为 主”的原则,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促进民间资金有序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保障房建设、医疗教育等投资领域,或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入实体经济和成长型骨干企业。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融资规模和利率的监测,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

  (六)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优化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支持企业以股权对价进行换股收购、合并。引导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培育一拙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公司)债。支持开展区域集优票据试点。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再担保体系,提供增信服务。积极推进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前提下,规范发展品牌产权、技术产权、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和集体林权等产权交易。

  (七) 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开发针对民营企业的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在内的“一揽子”保险保障计划。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员工简易人身意外伤害、健 康及养老保险计划。拓展科技保险,提升企业技术改革和自主创新能力。探索推进巨灾保险试点。支持保险资金投资泉州重点工程、基础设施衰呈或参与地方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深化保硷规构与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试点,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机制。

  (八) 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完善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产品应用,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市场监管,改善地方信用环境。构建金 融监管协作机制。积极支持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监管合力。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泉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风险防范与化解 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制定完善《泉州市金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推进监测预警、情况通报、监管协调和工作联动等机制建设,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体系。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非法集资、内幕交易和非法证券活动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和防 范力度,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造良好运行环境。

  三。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福建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各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由福建省成立工作组具体负责改革方案的实施。(二)加强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福建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相关改革工作依法稳妥有序推进。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三)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对纳入总体改革方案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省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泉州市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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