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9-02-21 16:12 中国台湾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莆政办〔201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促进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70号)等有关惠台政策措施,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莆田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莆台经贸合作

  (一)鼓励和支持台胞来莆投资医疗健康、电子信息、精密制造、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建设两岸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先行区等台商投资集聚区,给予项目优先审批,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制定具体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宣传部、卫计委、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扶持台资农业企业做大做强

  1.落实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大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台资农业企业扶持力度,每年给予仙游台湾农民创业园100万元的补助;对于重点台农种植项目的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如:果树的支架、场内的道路硬化、大棚、水电设施建设等)以及引进台湾新品种、新技术等予以项目投资50%以内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仙游县政府)

  3.其他县(区、管委会)参照制定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给予台资农业项目、乡村旅游项目及台湾青年创业项目融资支持。根据具体项目的融资条件,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增信或纳入“企业资产按揭贷款业务”等方式,推动相关金融机构对台资农业项目、乡村旅游项目及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等提供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国资委、农业局、旅发委、经信委、台办、人行、银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再担保公司

  (四)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启动支持分为市级重点创业项目、市级优秀创业项目两类,经评审确认后,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创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台办、财政局、海峡人才市场莆田分部

  (五)一次性开业补贴。对于台湾青年首次在莆田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司及个体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财政局

  (六)台湾青年创业的办公(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台湾青年设立的投资规模较小的公司及个体户,经评估可对4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或经营场所给予不超过同地段租金的50%的补贴,以实际经营期为准按年兑现,补贴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财政局

  (七)鼓励台胞来莆开设台湾特色产品商店,根据其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一补5年。

  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

  (八)鼓励和支持台湾文创机构或个人文创工作室入驻湄洲岛,其办公住房租赁、获得奖项或称号等方面,给予海岛 创业补助。合作举办两岸大型活动或赛事的,给予补助支持。其中,正常营业且纳税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场所租赁补贴,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费;正常经营且纳税12个月以上的,文创项目获得国际级奖项或者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营业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台湾文创机构按照政府要求,开展行业性、层次性和影响力较高的活动或赛事,经认定,给予单次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引进台湾文创机构或个人工作室的,参照《湄洲岛鼓励扶持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给予奖励。以上补助或奖励若与市级有重叠的,就高从优不重复。

  责任单位:湄洲岛管委会

  (九)扶持台资商贸企业发展

  1.对引进或迁入的台湾大型商贸服务企业,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依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对引进台湾100强商贸服务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鼓励和支持台商投资商业地产项目,对其投资商业地产引进商贸企业入驻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促进莆台文化交流

  (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间团体、机构、宫庙等加大对台文化交流力度,每年单列资金300万,用于以上民间机构文化交流项目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

  (十一)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申报莆田市“妈祖信俗”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满45周岁后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传承补助,用于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各项传习活动。

  责任单位:市文广局、财政局

  (十二)台胞享受湄洲岛入岛门票及全岛景点门票全免优惠;莆田市辖区内所有景点门票对台胞实行减半优惠,台胞旅游团门票实行三折优惠。

  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与台湾有关文创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合作或配合开展主题文化活动的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从事文化产业相关业务经营管理的单位,申请莆田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融资贴息补助,在符合莆田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教〔2017〕223号)相关规定和申报程序的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财政局

  三、强化莆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人才支撑

  (十四)加快莆台人才交流基地(示范区)建设,探索设立海峡博士后工作站,对获准建站的给予建站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入驻一年以上的博士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柔性引进的人才按在莆时间计算后给予补助,有关经费通过现有人才专项资金统筹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台办

  (十五)实施台湾特聘人才专项计划,纳入人才“壶兰计划”,“壶兰英才”单列10个名额。入选“壶兰英才”的,给予两年内每月2000元补助;入选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的给予300万元补助,入选个人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市级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台办

  (十六)对接产业人才需求,重点引进医疗健康、电子信息、文化创意、传统鞋服等产业台湾高层次人才,年薪达到莆田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其支付薪酬25%补助,同一对象补助不超过5年,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2万元,省市补助就高从优不重复,并同等享受“壶兰计划”政策待遇,相关补助经费从现有人才专项经费统筹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社局、卫计委、经信委、台办

  (十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按程序聘用台湾人才,设立首席专家岗位,薪酬可双方约定,计入当年度工资总额,但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台办

  (十八)根据我省台湾地区居民各序列(专业)职称评价办法,细化来莆就业创业的台湾地区居民职称评价办法;对创业创新人才,按《莆田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评定标准》评审认定;对企业人才,按用人单位支付给新聘人才年薪达到所在莆田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标准认定;对技能人才,按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办理;对农业人才,按邀请农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推选评估情况由市农业局认定。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台办、农业局、教育局

  (十九)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执业办法依照国家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有关部门

  (二十)鼓励台湾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六大工商团体及行业公会到莆田设立分支机构,给予20万元开办补助,第一年内提供最多300平方米免租金场所或最高每月8000元租金补贴。分支机构每帮助莆田引进1名台湾优秀人才,工作满一年以上,给予3万元引才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一)设立市级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对于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3家以上(含),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5人以上(含)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5家以上(含),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10人以上(含)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市财政按上级补助金额50%追加奖励。

  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

  (二十二)奖励推荐引进台湾青年来莆创业就业的机构。对于推荐引进台湾青年来莆创办企业3家以上且经营满1年的,或推荐入驻基地满1年的台湾青年人数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企业等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推荐机构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台办、人社局、财政局

  四、其它配套政策

  (二十三)设立台湾同胞就医绿色通道。市第一医院、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九五医院及县(区)级医院设立“台胞就医绿色通道”,对持台胞证的在莆就业创业台胞实行便利化就医措施。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二十四)公共交通便利化政策。对于城区之外的台资企业,公交班车没有覆盖到的,各县(区)负责组织调研,精准掌握台企台胞的公交需求,市公交集团根据调研情况开通定制或预约公交线路;开设涵江、仙游等涉及台企台胞相对集聚区域的车站往返福州、晋江机场的机场专线巴士。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集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五)在莆台商台干台青购租房政策支持。1.对经认定的在莆台湾高学历、高职务、特殊引进人才或企业高管等高层次人才,属于长期工作的,其配偶和子女在莆田市无住房的,可优先申购莆田市限价商品房或人才房;属于临时服务的(不超过6个月),由各县(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公租房存量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集中定向用于周转保障并免收租金。2.持有莆田市居住证的在莆常住台湾人及来莆创业台湾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经营证明的,视同莆田市稳定就业常住人口,可申请莆田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公租房,同等条件下优先轮候安排。3.将台资生产性企业等用工密集单位员工的住房需求,纳入企业所在开发区(园区)公租房供应范围,优先对接实施定向配租。4.台商台干台青在莆购买商品房不受限制,其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期限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购房人收入、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年限等情况确定,其标准不低于大陆同胞待遇标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六)在莆台商及来莆就业的台胞子女就学照顾。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到企业所在县(区)或居住地所在县(区)内优质学校就读;或到位于市中心城区的优质学校就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七)在莆创业及受聘的台湾青年给予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台湾青年,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台湾青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台湾青年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1年。在莆自主创业的台湾青年,本人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台湾青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二十八)台湾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补助。对于持有台胞证的台湾高校毕业后5年内到莆田创业,能提供纳税证明6个月以上的台湾青年,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补助,补贴期限12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二十九)台资农业项目生产配套用房用地政策支持。1.台资农业项目的生产配套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审批要求的,按设施农用地来管理,无需办理农转用审批。2.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由业主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签订用地协议后,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3.对于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4.台资农业项目生产配套用地要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禁止擅自将生产配套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其他经营。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

  (三十) 2013年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已经办理给台胞的林权证允许流转。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林业局

  (三十一)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和转型升级,按其实际土地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三十二)设立台胞赴大陆就业就学的服务机构。专门为台胞来莆就业就学提供咨询、指导及联络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台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三)祖籍莆田的台胞回莆创业就业1年以上的,其向当地政府申请古厝(旧房)翻建,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审批条件给予办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四)台胞在莆田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享受台胞优先办理政策,无需凭居民身份证取号,持台胞证即可申办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优先受理台胞办事申请,不得以证件兼容问题提出任何不能受理理由,开设台胞“绿色通道”,及时指定专人为台胞提供导办服务。有条件的窗口应允许缺少一些非关键性材料的台胞,在提交承诺书后按照“容缺预审”方式予以收件,领证时再补齐容缺材料,鼓励窗口免费为台胞邮寄办事结果。涉台事务较多的公安出入境、公证、台办、人社、工商、商务等部门窗口,要积极探索政务服务新方式,进一步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委托代办和网上审批等服务方式。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十五)鼓励台湾船运公司直航湄洲岛,按照实际人数船票的50%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湄洲岛管委会、市财政局、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本实施“意见”的条款由市台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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