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2019-01-31 11:08 福州市台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福州实际,为台湾同胞在榕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推动榕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榕台经贸合作

  1.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州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在榕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2.符合福州市产业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台资企业,年度台资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鼓励台资企业在福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符合条件经认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福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措施规定的奖励。

  4.支持台资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对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的,以及被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5.符合条件的在榕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在榕台资企业与福州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榕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州市设立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材料、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以及重大旅游项目,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8.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福州市投资,其获得的在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福州市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9.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福州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福州市对企业兼并重组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

  10.台资企业来榕举办展会,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展会举办资助和展会招揽奖励。在榕台资企业回台举办展会,根据办展规模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在榕台资企业回台参展,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省、市外贸相关扶持政策。

  11.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州市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州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12.在榕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市各级政府采购。

  13.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福州市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向省里申报研发平台有关奖励。

  14.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榕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扩大对进口台湾商品的实施种类。协助探索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模式。支持台湾地区货物通过福州江阴港过境经海铁联运向欧洲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

  15.对涉台经贸展会及进境展品、参展企业实施“港馆分线、港馆联动”模式,港口(区)一线以现场快速检疫为主,展馆(区)实施集中查验监管和以风险监测为主的质量安全管理,并对保税展示货物、涉及3C认证展品、参展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给予相应参展便利,简化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集中监测监管。

  16.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一般成套设备及单机(不包含技术复杂、大型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对经备案的产品在相关区域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以企业自检为主。

  17.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榕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

  18.加强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对福清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种养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

  19.在榕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以参评省、市休闲农业示范点。

  20.推进台湾农业良种、先进技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示范及创新推广。扩大榕台农业人才交流培训。依托海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台湾农产品交易展示中心,推动两岸农产品电子商务合作交流,完善榕台农产品流通体系。

  21.台湾地区投资者来榕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加工、稻鱼综合种养示范推广项目,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补助待遇。

  22.支持榕台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建立海峡两岸垂直供应链联合采购体系,支持台湾高端供应链企业进入福州市场,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州市以独资或合资形式申报国家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

  23.支持开展经台湾地区跨境电商业务,建立对台海运快件监管中心、跨境电商台湾中转站,打造对台跨境电商通道,鼓励在台湾地区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

  24.配合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开发试行“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前置系统”,面向全市金融机构开放台企台胞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25.注册地在福州市的台资企业申请上市,可享受福州市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列入市重点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推荐列入省重点项目。

  26.对符合条件的、为在榕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在榕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0‰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为在榕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台资融资租赁公司,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7.福州市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台资银行可与在榕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在榕台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28.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榕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银行、人身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持股51%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责任编辑:福建台办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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