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8-07-09 16:45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闽食药监通告〔2018〕1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 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 年第 31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从福建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实施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试点范围内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按要求办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有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

  三、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分别设立受理窗口,办理境内责任人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发放、用户注册纸质资料和备案纸质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一)注册地址在福州片区的境内责任人申请受理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

  (二)注册地址在厦门片区的境内责任人申请受理地点:厦门市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二层

  (三)注册地址在平潭片区的境内责任人申请受理地点:平潭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一层行政服务中心

  四、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产品备案凭证及盖有所在地监管部门业务受理专用章的产品备案材料接收回执等相关资料,到海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从注册地对应的自贸区口岸进口经备案的化妆品。

  五、已备案产品后续需要从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已备案产品信息,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申请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或者从进口口岸所在自贸试验区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特此通告。

  附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赵苗青]